综上所述,被告人赵某的行为具备故意杀人罪的主客观要件,应负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但本案毕竟不能等同于积极的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应在量刑时酌情减轻处罚 。
[案情结果]
笔者认为:被告人赵某的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 。理由如下:第一,从客观方面讲,故意杀人既可表现为积极作为的形式,也可以表现为消极不作为的形式 。
[相关法规]
属于不作为形式的犯罪 。所谓不作为是指犯罪人有义务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即应该做也能够做而未做的情况 。不作为客观方面需要具备三个条件:
第一,行为人负有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这是构成犯罪的不作为的前提 。特定义务一般有三个来源,一是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义务;二是职务上或者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三是由行为人先行的行为而是法律所保护的某种利益处于危险状态所产生的义务 。
第二,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性而未履行;如果行为人虽有某种特定义务,但由于某种原因而不具备履行该项义务的实际可能性,则不构成犯罪的不作为 。
【对母亲见死不救是否构成犯罪 见死不救是否构成犯罪】第三,行为人未履行特定义务的不作为行为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即不作为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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