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谁担任】根据《集体合同规定》第二十条,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本单位工会选派 。未建立工会的,由本单位职工民主推荐,并经本单位半数以上职工同意 。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由本单位工会主席担任 。工会主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协商代表代理首席代表 。工会主席空缺的,首席代表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 。未建立工会的,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从协商代表中民主推举产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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