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的法律效力分为第一次效力和第二次效力,具体内容为:
(1)先履行方可中止履行合同,但应通知对方,并给对方一合理期限 , 使其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的担保 。
(2)在合理期限内 , 后履行方未提供担保且未恢复履行能力而要求对方履行的,先履行方可以拒绝 。
(3)在合理期限内,后履行方提供担保或恢复履行,先履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
【法律依据】
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八条 ,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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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的法律效力有哪些】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 ,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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