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拘留所不予收拘,并出具不予收拘通知书,通知拘留决定机关:
(一)不满16周岁或者已满70周岁的 。
(二)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 , 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
(四)被拘留审查的人患有严重疾病的 。
(五)不宜适用拘留审查的其他情形 。
法律依据:《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拘留所拒收怎么处理】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拘留所不予收拘,并出具不予收拘通知书,通知拘留决定机关:(一)不满16周岁或者已满70周岁的;(二)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 , 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四)被拘留审查的人患有严重疾病的;(五)不宜适用拘留审查的其他情形 。收拘后发现被拘留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拘留所应当立即出具建议另行处理通知书,通知拘留决定机关 。拘留决定机关应当立即处理并通知拘留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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