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致残的从定残之日开始 , 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 , 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从被通知人接到通知的次日开始计算,规定期限的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期限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以停止业务活动的下班时间为截止时间 。
损害赔偿调解的期限为30日,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15日 。
【法律依据】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何时开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 , 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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