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
【行政诉讼法的证据包括哪些】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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