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依法应该至少一式两份 , 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各持一份 。如果合同签订的规范 , 那么理论上用人单位持用自己应当持有的那份,由劳动者签过字的合同就足够了,没有必要一定要劳动者再提供什么“劳动合同签收单” 。
【关于劳动合同签收单的问题】“本人愿意接受相应的处理和纪律处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这种语言按说应该是出现在劳动合同中的,如果其内容没有触犯有关法律法规,那么当然无所谓不合理 。
最后来说 , 如果是续签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是应当出示书面通知并要求劳动者签收的,没有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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