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 , 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 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 。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
第三十八条规定,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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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谁举证责任】 ?。ǘ┰嬉蛘崩碛刹荒芴峁┲ぞ莸?。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 。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 , 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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