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或即时时效 , 指财产占有人向第三人移转动产所有权或为第三人设定其他物权,即使动产占有人无处分动产的权利,善意受让人仍可取得动产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制度 。
善意取得制度是适应商品交换的需要而产生的一项法律制度 。从事交换的当事人往往并不知道对方是否有权处分财产,也很难对市场出售的商品逐一调查 。如果受让人善意取得财产后,根据转让人的无权处分行为而使交易无效,并让受让人返还财产,则不仅要推翻已经形成的财产关系,而且使当事人在从事交易活动时,随时担心买到的商品有可能要退还,造成当事人在交易时的不安全感,不利于商品交换秩序的稳定 。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善意取得应当具备下列成立条件:
1、标的物须为动产或者不动产 。
2、让与人对处分的动产或不动产无处分权 。
3、受让人受让财产时须为善意 。
4、受让人须支付合理的价格 。
【善意取得的含义是什么】5、转让的动产或不动产已经交付或者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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