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应当遵循两个标准:第一 , 被抄袭的作品是否依法受《著作权法》保护;第二,剽窃(抄袭)者使用他人作品是否超出了“适当引用”的范围 。
【怎么判定文学作品抄袭】关于“适当引用”的数量界限 , 我国《图书期刊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引用非诗词类作品不得超过2500字或被引用作品的十分之一”;“凡引用一人或多人的作品,所引用的总量不得超过本人创作作品总量的十分之一” 。也有人对这种数量界限提出异议 , 认为对剽窃(抄袭)作品的认定,很难单纯从量上来把握,主要还是要从“质”上来确定 。此种见解也并非没有道理,但如何从“质”上来确定同样也很难把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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