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如下:
1、《物权法》第164条,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2、《物权法》第165条,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
3、《物权法》第166条 , 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 , 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
【地役权纠纷的法律依据有哪些】4、《物权法》第167条,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
5、《物权法》第168条 , 地役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灭:
?。ㄒ唬┪シ捶晒娑ɑ蛘吆贤级ǎ?滥用地役权;
?。ǘ┯谐ダ霉┮鄣兀?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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